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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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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報紙期刊審讀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1-26 11:24:03閱讀:108

新出報刊〔2009〕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報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見》,切實開展報刊審讀工作,現將《報紙期刊審讀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報紙期刊審讀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履行報刊出版管理職責,切實加強報刊出版管理,維護報刊出版秩序,提高報刊出版質量,促進我國報刊業健康繁榮發展,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刊審讀是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管單位在報刊出版后組織有關人員,依法對報刊出版質量進行的審閱和評定,是報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條 凡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報紙出版許可證》和《期刊出版許可證》的報刊,應列入審讀范圍。
  第四條 報刊審讀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督促報刊出版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努力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報刊審讀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則,努力保障審讀結論客觀、公正。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報刊審讀工作,承擔協調、指導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中央部門報刊主管單位組織開展審讀工作;負責研究、匯總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中央部門報刊主管單位提交的審讀報告;研究處理審讀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審讀工作的意見;負責向中央和國務院報告審讀工作發現的重大問題;根據需要調閱報刊出版單位閱評報告;整理編發報刊審讀有關通報材料。
  第六條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刊審讀工作,負責協調、指導下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管單位對報刊進行審讀;研究、匯總下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管單位提交的審讀報告;研究處理審讀中發現的問題;負責向上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審讀報告;根據需要調閱當地報刊出版單位的閱評報告;整理和編發報刊審讀的有關簡報材料。
  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的審讀報告應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刊組織開展審讀的基本情況,審讀動態和輿情分析,審讀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 中央部門報刊主管單位負責對其主管報刊進行審讀,并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審讀報告。地方報刊主管單位負責對其主管報刊進行審讀,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審讀報告。主管單位提交的審讀報告應包括:對其主管的報刊組織開展審讀工作的基本情況,審讀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違規問題進行處理和整改的情況。
  第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在實施三審制度的同時,建立并實行報刊閱評制度,定期寫出閱評報告,指導本單位出版工作,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調閱和檢查。閱評報告的形式由報刊出版單位自行決定。
  第九條 報刊審讀包括以下各項:
  (一) 是否刊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
  (二) 新聞報道是否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是否刊載虛假、失實報道;發表或摘轉涉及國家重大政策、軍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 刊載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的內容,是否按規定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四) 報道涉及災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產、刑事案件、社會穩定等重大、敏感和突發事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 是否刊載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格調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穢、兇殺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內容;
  (六) 轉載、摘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按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是否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
  (七) 刊登廣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刊載虛假違法、內容低俗的廣告;報紙刊登廣告是否在明顯位置注明“廣告”字樣,是否違反規定以新聞報道形式刊登廣告;
  (八) 報刊標示的版本記錄是否符合規定,專版、專刊、增刊的內容是否與報刊宗旨、業務范圍一致;
  (九) 出版質量是否符合報刊質量管理的有關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報刊出版形式規范的有關要求;
  (十) 出版質量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使用語言文字是否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
  第十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管單位應設立相應的審讀機構,安排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修養和政策水平,有強烈事業心和高度責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報刊編輯出版業務的專職、兼職及聘用人員承擔報刊審讀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落實報刊審讀經費。
  第十二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報刊主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審讀工作的領導,健全制度,明確職責,組織對審讀人員的培訓,指導審讀人員的工作,增強審讀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審讀質量和水平。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審讀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審讀、重點審讀、全面審讀、專題審讀、抽查審讀、書面審讀、跟蹤審讀和談話交流等形式進行。審讀工作應與年度核驗、專項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結合。
  第十四條 報刊審讀工作應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逐步建立報刊審讀網絡系統,完善審讀信息的編發、審核、傳遞、發布、記錄、存儲等辦法。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編發各種形式的報刊審讀簡報材料,及時向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通報,必要時可要求報刊出版單位反饋核查、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審讀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認定,并依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審讀中發現的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內容問題,各地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立即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中央部門報刊主管單位要立即向新聞出版總署報告,不報或遲報造成后果的,要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對堅持開展審讀工作,效果顯著、成績突出的下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單位和報刊出版單位,新聞出版總署和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