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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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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發音像(電子)出版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1-26 11:24:06閱讀:99

新出字〔2009〕331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加快音像(電子)出版業體制改革步伐,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新出產業〔2009〕298號)和《關于促進我國音像業健康有序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出政發〔2009〕5號)精神,結合音像(電子)出版業的發展實際,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和“三個一批”的具體實施方案。
一、關于轉企改制要求
1.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屬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必須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所屬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必須在2009年年底前上報體制改革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轉制(其所屬圖書出版單位已確定為第一批轉制的,所屬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必須同期完成轉制工作)。
2.音像(電子)出版單位須按照《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基本規程》(新出字〔2009〕1號)的基本要求,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注銷事業法人、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工作。對未能按時完成轉制任務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一律停辦注銷。
3.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轉制方案的主要內容及上報、審批程序參照圖書出版社進行。
4.已轉企改制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產權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盡快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二、關于“三個一批”方案
1.做強做優一批音像(電子)企業
對實力較強、基礎條件較好的音像(電子)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在上市融資、出版資源配置、重點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傾斜,力爭在3年內,培育5至8家大型音像(電子)集團公司。
(1)重點支持組建2至3家以音樂為主業,集音樂創意、出版、制作、復制、發行及歌手演藝等于一體,在3年內實現凈資產和年銷售收入雙超10億元的大型集團公司。
(2)重點支持組建1至2家以影視類、百科類為主業,集制作、出版、復制、發行等業務于一體,在3年內實現凈資產和年銷售收入雙超10億元的大型集團公司。
(3)重點支持組建1至2家教育音像集團公司,通過整合國內教育音像、電子和網絡出版資源,在3年內實現凈資產和年銷售收入雙超10億元的大型集團公司。
(4)重點支持組建一家電子出版集團公司,通過開發、整合電子和網絡出版數據庫資源,在3年內實現凈資產和年銷售收入雙超10億元的大型集團公司。
同時,重點支持20家導向正確、主業突出、特色鮮明、實力雄厚、管理規范、運行高效、核心競爭力強的獨立音像(電子)出版、制作企業。20家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專職人員在30人以上。
(2)凈資產和年銷售收入均超過1000萬元。
(3)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4)年原創國產音像、電子出版物品種不少于50種。
(5)近3年來沒有違規記錄。
(6)對在承擔國家重大出版項目、獲得國家級獎項較多、在“走出去”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音像、電子出版、制作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符合上述條件的20家企業,力爭在3年內實現凈資產和年銷售收入均超過1億元。
2.整合重組一批音像(電子)企業
將音像(電子)出版體制改革同出版資源整合、產業結構優化及產業布局調整、總量壓縮結合起來,通過宏觀調控手段,積極鼓勵和支持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先行整合,組建專業性音像(電子)出版集團公司;積極鼓勵和支持跨媒體、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組建綜合性音像(電子)出版集團公司;積極鼓勵和支持獨立音像(電子)出版單位以多種方式并入大型國有報刊集團、出版集團、印刷集團、發行集團、影視集團等文化企業集團;積極鼓勵和支持大型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政策許可領域、范圍參與音像(電子)出版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重組。
(1)對于凈資產和銷售收入均低于300萬元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原則上不再保留,要與有實力的圖書出版社、報刊社或出版、影視、文化演藝集團公司進行整合。
(2)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中同時擁有多家獨立法人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的,建議在部門內進行整合,原則上只能保留一家,或整合成立專業音像(電子)出版集團公司。
(3)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中同時擁有獨立圖書和音像(電子)出版社的,建議音像(電子)出版社與圖書出版社進行合并,可保留音像(電子)出版社副牌。
(4)鼓勵和支持地方新聞出版、廣電、文化等部門所屬的音像(電子)出版社并入當地出版集團、報刊集團、發行集團、影視集團、文化演藝集團或有實力的圖書出版社。
3.停辦退出一批音像(電子)企業
對不具備市場準入條件、改革中不愿轉制的予以停辦;對在人員、資金、設備、場所等方面已不符合年度核驗條件的予以注銷;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吊銷。
(1)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發展難以為繼的,停辦退出。
(2)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在經營過程中,不守誠信,盜用他人版權有不良記錄且情節嚴重的,停辦退出。
(3)音像(電子)出版單位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明確表示不愿意改制或不愿意繼續辦下去的,停辦退出。
(4)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在年檢中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予以注銷:①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音像(電子)出版單位人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從事音像(電子)出版業務2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少于5人;電子出版社需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②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音像出版社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電子出版社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③有正常的出版業務,兩年內音像、電子出版物品種必須達到10種(含)以上。
(5)音像(電子)出版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出版許可證:①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②音像(電子)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③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按規定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④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的。⑤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電子出版物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委托未取得《復制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⑥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出版未經批準擅自進口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
三、關于組織領導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文化體制改革辦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音像(電子)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具體協調工作。
2.各主管和主辦單位對所屬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轉制工作要切實負起責任,對于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轉制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將予以注銷,遺留問題由其主管主辦單位自行解決。
3.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的精神,加緊制訂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轉制方案。地方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的轉制方案須于2009年11月底前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的轉制方案須于2009年12月底前報送新聞出版總署。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