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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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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令
發布時間:2016-01-26 11:24:08閱讀:107

第47號

  《關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經2010年10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現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5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制品制作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音像制品制作企業的其他事項,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