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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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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1-26 11:24:09閱讀:113

新出政發〔201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受網絡虛假信息的影響,傳統媒體虛假新聞、不實報道呈上升趨勢,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政府形象,擾亂了新聞秩序,降低了媒體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為切實維護新聞傳播公信力,從源頭上防止新聞造假,新聞出版總署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了《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從新聞記者采訪基本規范、新聞機構內部管理規范、虛假失實報道的防范及處理規則以及相關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媒體公信力的基礎,也是新聞工作者基本準則。為防范失實報道,杜絕虛假新聞,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訪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編發虛假新聞和失實報道。
   
(一)境內所有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必須堅持持證采訪。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是全國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新聞記者在常規的新聞采訪活動中應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新聞記者證表明身份,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報道必須堅持真實、準確、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深入新聞現場調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實真相,全面聽取新聞當事人各方意見,客觀反映事件各相關方的事實與陳述,避免只采用新聞當事人中某一方的陳述或者單一的事實證據。
   
(三)新聞記者編發新聞報道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得發布虛假新聞,嚴禁依據道聽途說編寫新聞或者虛構新聞細節,不得憑借主觀猜測改變或者杜撰新聞事實,不得故意歪曲事實真相,不得對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頻的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
   
(四)新聞記者報道新聞事件必須堅持實地采訪,采用權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證實的事實,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
   
(五)新聞記者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并在認真核實后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新聞分析及評論文章要在事實準確的基礎上做到公正評判、正確引導。
   
第二條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防范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
  (一)新聞機構要嚴格規范新聞采編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審核制度。嚴格實行新聞稿件審核的責任編輯制度和新聞稿件刊播的總編輯負責制度,明確采編刊播流程各環節的審稿職責,堅持三審三校,認真核實新聞來源和報道內容,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
  (二)新聞機構要規范使用消息來源。無論是自采的還是轉發的新聞報道,都必須注明新聞消息來源,真實反映獲取新聞的方式。除危害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聞報道須標明采訪記者和采訪對象的姓名、職務和單位名稱,不得使用權威人士、有關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聞消息來源。
  (三)新聞機構要嚴格使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對于通過電話、郵件、微博客、博客等傳播渠道獲得的信息,如有新聞價值,新聞機構在刊播前必須派出自己的編輯記者逐一核實無誤后方可使用。
  (四)新聞機構必須完善新聞轉載的審核管理制度。轉載、轉播新聞報道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來源可靠、準確無誤后方可轉載、轉播,并注明準確的首發媒體。不得轉載、轉播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嚴禁在轉載轉播中斷章取義,歪曲原新聞報道事實,擅自改變原新聞報道內容。
  (五)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新聞作品的署名規則。刊播新聞報道必須署采訪記者和責任編輯的真實姓名;不是親自采編的稿件不得署名;刊播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應署作者的真實姓名。
  (六)新聞機構必須完善民意調查結果的刊播制度。刊播涉及民意調查的報道,要使用權威規范的數據來源,謹慎使用網絡調查、民間調查、市場隨機訪問等調查數據,報道中要說明調查的委托者、執行者、調查目的、調查總體、抽樣方法、樣本數量等,客觀反映調查結果。
  (七)新聞機構要嚴格人事管理制度,堅持新聞記者、編輯職業準入制度。要及時為通過考錄和考評合格的記者、編輯辦理新聞記者證等從業資格相關證件。所有采編人員必須是與新聞機構依照《勞動合同法》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嚴禁臨時人員、無證記者和無職稱的編輯執行采訪任務或者擔任責任編輯。嚴禁聘用有新聞采編不良從業行為記錄且正處于限制從業期限的人員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第三條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
  (一)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受理公眾舉報、投訴、核查、處置和反饋工作的程序機制,正確對待虛假失實報道問題,認真聽取新聞當事人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意見,受理社會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投訴,實事求是核查新聞采編環節和采訪證據,及時公布核查結果,妥善處理新聞報道引起的糾紛。
  (二)新聞機構要建立虛假失實報道的更正制度。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三)新聞機構要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責任追究制度。對新聞記者采訪不深入、編輯把關不嚴導致報道失實的,新聞機構要通過本媒體公開道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新聞記者未實地采訪,僅憑網絡信息或者道聽途說編寫虛假報道的,新聞機構要公開道歉,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要追究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記者、責任編輯、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蓄意炒作虛假新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嚴肅處理責任人外,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還要追究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四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政監督,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虛假失實報道。
  (一)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報批評;
  2.責令限期更正;
  3.責令公開檢討;
  4.責令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二)新聞記者編發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發表失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問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新聞記者證,并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三)新聞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出版許可證:
  1.刊播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發表失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未按本規定建立健全并實施各項新聞采編管理制度的;
  3.拒絕對已確認的虛假新聞報道發表道歉、更正的;
  4.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本新聞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
                                                                                                                                                            2011
10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