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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之微博侵權初探
發布時間:2016-04-03 00:38:19閱讀:106

著作權侵權之微博侵權初探

王輝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

  • 今天你微博了嗎?

(一)            微博是自媒體之一

自媒體是指個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訪問網絡,通過現代數字科技與全球知識體系相聯,提供并分享他們的真實看法、自身新聞的一種途徑和即時傳播方式。簡言之,即用以發布自己親眼所見、親耳所聞事件的載體,如博客、微博、論壇、BBS、網絡社區等。當前,以微博為代表的自媒體,已成為網絡傳播最活躍的主體和新興輿論場。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簡稱,是互聯網web2.0 時代交互式產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種“基于用戶關系的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平臺,用戶可以通過WEBWAP 以及各種客戶端組件個人社區,以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實現即時分享。”最早的微博應當是美國的Twitter Twitter 2006 3月由blogger 的創始人威廉姆斯(Evan Williams)推出的,英文原意為小鳥的嘰嘰喳喳聲,用戶能用如發手機短信的數百種工具更新信息,可以輸入最多140字的文字更新。Twitter Alexa 網頁流量統計評定為最受歡迎的50個網絡應用之一。

在我國比較流行的微博種類包括:新浪微博、騰訊微博、網易微博等,各大網絡媒體先后推出了多種多樣的微博平臺。

(二)            微博突破了現有的信息傳播模式

微博的出現突破了現有的信息傳播模式,微博原創的及時性,高速傳播性、不可撤回性等特性,對目前傳統的媒體是一種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新聞及信息審查制度對于微博的出現已經顯得蒼白無力,一條具有吸引力的微博發出后,包括發出者自己都很難控制其傳播的速度和范圍,所以微博的出現不僅對信息社會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對于微博的使用者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            微博是現實社會在網絡上的延伸

微博存在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但所有的信息全部來源于真實的現實社會,微博與傳統的媒體相比只是載體不同,但承載的著作權意義上的權利義務與傳統媒體沒有不同,適用同樣的法律和規則。

  • 微博的功能呢你都熟悉嗎?

(一)原創

微博的原創具有一定的多媒體性,即原創的微博內容可以是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多種形式,不同的微博平臺具有不同的發布規則要求。

(二)轉發

轉發是對他人發布的原創或轉發的微博進行轉發或再轉發的行為。

(三)評論

評論是對他人發布的原創或轉發的微博發表意見的行為,包括使用文字、表情、圖片、音頻、視頻或沒有任何內容等多種形式進行的意見展示。

(四)@

@+用戶名,是將原創、轉發或評論的內容,通過@+用戶名的方式提及,并引起特定用戶的注意的一種方式。

(五)私信

私信,是用戶不公開或針對特定用戶或用戶群發送信息的一種方式。

(六)

贊,是對某條微博表示贊同、稱贊、支持等具有多種意義的一種行為。

隨著微博的不斷發展,新的微博功能不斷出現,熟悉了解每種不同的新的微博功能是微博控們需要及時掌握和了解的,每種功能都有其一定的意義和用途。在微博侵權中,通過對以上功能的了解,可以對于某些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實質意義,比如,微博的原創性與發布有關,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與閱讀數、轉發次數及評論次數等有著密切的關系。

  • 微博中那些是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一)獨創性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一部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二)可復制性

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已被創作出來,能夠被感知,能夠通過某種客觀實在的具體形式進行復制。一般認為,任何一種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都是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種外在表現。它是人通過語言文字、符號、色彩或聲音等媒體對作用于人腦的客觀世界加以表現的產物。因此,如果對客觀世界的認識還只是停留在人腦內部,沒有通過某種媒體表現出來,如某種構思或設想,就不能算是一件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微博中的作品與現實中的作品一樣,只有具備了以上的特征才能稱之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才能形成作品的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微博中的主體資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微博中的用戶分類根據不同的微博有不同的分類標準,但最基本的分類為個人用戶(自然人)和機構用戶(法人、其他組織),這樣的分類與我國《民法通則》上的分類基本相同,同樣的道理,微博上的主體資格也是現實中主體資格在網絡上的延伸,對于微博侵權中比較有現實意義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個人用戶與機構用戶

通過個人用戶與機構用戶分類,我們可以區別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這樣的分類可以將微博侵權的行為作出者做出基本的界定,對于明確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有積極意義。

(二)認證用戶與非認證用戶

通過認證用戶與非認證用戶的分類,我們可以對用戶注冊資料的真實性即主體資格的真實性進行直接的判斷,如用戶通過實名認證獲得其身份的真實性認定,非認證用戶需要對其身份進行進一步的證明。

  • 法律關系疏離

(一)主體資格

1、         原告---即擁有作品權屬的合法作者;

2、         被告---即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個人或單位。

(二)權屬

即證明其作者身份的事實和理由,通常包括作品底稿、原件等可以證明其作者身份的證明,如使用筆名發表作品,需進一步證明作者本人和筆名之間的關系,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

(三)侵權事實

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事實,侵犯了原告法定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到微博侵權案件中及被告使用其申請或控制管理的微博賬號,實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四)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等

   即原告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受到的可以計算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在無法計算時法院依法酌定。同時,法院也會對侵犯其人身權的法律責任做出賠禮道歉、停止侵權等判決結果。

(五)證明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要證明自己的權屬和被告的侵權事實及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被告則需提出以上內容相反的證據進行辯駁,通過證據對抗,以及在證據不充分時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由法院做出最終判斷。具體到微博侵權的特殊性,以及網絡環境下證據保存的難度,建議通常要對侵權行為進行公證等形式的證據固定,以免因證據效力問題導致舉證不能。

  • 侵權行為抗辯理由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二)非商業使用

非商業使用,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使用行為,如排除合理使用的原因,仍構成侵權,只是在賠償數額等方面有所影響。

(三)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梳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即,權利人仍能得到自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兩年的賠償,超過兩年的,不予賠償。

(四)超出權利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該作品進入了公共領域,不受法律的保護。在我國,關于著作權的保護期兼采兩種計算方法。對于一般作品,適用“死亡時算主義”;對于特殊作品,則適用“發表起算主義”。我國《著作權法》對保護期限作了以下規定:

1)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對著作人身權保護期限作了規定,即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作者的人身聯系最為緊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的著作人身權,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終止時,其著作人身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保護;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人身權則由國家主管部門保護其不受侵犯。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其保護期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

2)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

一般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第一,公民的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絕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國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參照《伯爾尼公約》要求的最低標準,規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第二,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的保護,大多數國家規定作品保護期為50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的保護期少于50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則不再保護。

②特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第一,計算機軟件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期為自然人的終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單位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未發表的,《條例》不再保護。第二,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作者身份一旦確定,適用著作權法一般保護期的規定。

  • 微博侵權的司法實踐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2013115日發布的《第3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2 年,中國微博用戶已經達到3.09億,微博的影響如此之巨大,全民微博時代的到來,不可避免的導致現實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及民事糾紛向微博中延伸,近期以來,在民事領域,特別是著作權侵犯領域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微博侵權的相關案例,法院的多數判決對微博侵權的起訴持積極態度,對于侵權行為進行了認定,并依法判決侵權行為人對作者進行了賠償,相信隨著微博的不斷發展,會有更多各種類型的微博侵權案件出現,同時也會不斷的提高大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引起社會公眾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的重視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