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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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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10-09 16:26:23閱讀:390

眾所周知,張學良將軍是著名的愛國將領,反映其東北易幟、西安事變等事跡的史料、小說、影視作品等早已廣為流傳。在與其相關歷史資料、文學作品內容繁多、異同并存、真偽難辨的情況下,哪些內容為史實,哪些內容系杜撰,哪些內容雖不屬實卻因流傳甚廣而被信以為真,通常不易辨別。

就歷史劇的創作而言,欲再現歷史人物的傳奇人生,則需要先了解該人物的真實事跡,然后才能進行相應演繹虛構。由于這種創作必然要涵蓋和表現歷史人物所經歷的歷史大事和人生際遇,因此,就展現歷史人物傳奇生平的作品而言,作者獨立創作的部分、取材于史料的部分和使用前人作品的部分也常常混雜、交織在一起,導致創作空間相對狹小,出現相似情節的可能性較大。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小說《大帥府》的作者黃世明訴被告江奇濤、長影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世紀伙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權一案。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黃世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的判決,讓更多權利人從中了解到,針對同一歷史題材進行不同創作,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認定為侵權。

小說作者認為

電視劇構成侵權

黃世明訴稱,《大帥府》系原告創作的一部以張作霖、張學良等歷史人物為題材的小說,第一部、第二部由長江文藝出版社分別于2011年、2013年出版發行。電視劇《少帥》由長影公司辦理電視劇拍攝立項備案、發行手續,由世紀伙伴公司投資拍攝,劇本由江奇濤負責創作編寫。拍攝完成后,由合一公司、愛奇藝公司、騰訊公司、聚力公司等在網上傳播發行,遼寧出版社在音像制品市場線下發行DVD。經對比,江奇濤創作的《少帥》劇本及電視劇《少帥》大量抄襲、改編小說《大帥府》獨創性內容,其他被告在網上、音像制品市場傳播發行電視劇《少帥》,嚴重侵害了原告對小說《大帥府》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電視劇《少帥》的復制、發行和傳播行為;在《法制日報》、優酷網、搜狐網、騰訊網、新浪網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被告江奇濤及世紀伙伴公司、合一公司、愛奇藝公司、騰訊公司、聚力公司等辯稱,《少帥》劇本、電視劇不構成對《大帥府》小說的改編或抄襲。劇本、電視劇與原告小說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主張的相似包括故事主線、脈絡、人物、情節、語句與表達等5種情況,所列舉的這些相似之處或是歷史事實,或是特定題材必然派生出的情節與表達,或者與原告小說完全不同。原告小說是以大帥府的內部故事作為主線,涉案電視劇則是以張學良個人的成長史為主線,二者之間存在明顯不同;情節部分或是歷史事實或是公知素材、常識性內容,且存在不同;語句部分超過4個字以上的相同之處并未出現。《少帥》電視劇是以史實為依據的,并無任何侵權之處。各網絡公司已經獲得《少帥》一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提交相關授權書,無能力審查電視劇、劇本是否侵犯了小說的著作權,不具有過錯,不構成侵權。

五大理由

法院分析被告為何沒有侵權

法院認為,在對涉及同一歷史題材、歷史人物的作品進行侵權判斷時,對在后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使用屬于合理借鑒還是侵權使用的判斷,必須對相似之處進行辨別和區分。法院對48集電視劇《少帥》與小說《大帥府》、相關題材作品、歷史資料、網絡資料等進行了比對,認為《少帥》電視劇并未侵犯《大帥府》小說的著作權,理由如下:

理由一,就故事主線而言,二者雖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明顯差別。這種相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均是講述了一個真實歷史人物的生平大事、人生際遇而產生的。何況,故事主線作為極其抽象的內容,屬于思想范疇而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且二者的故事主線亦存在明顯差異。

理由二,就敘事脈絡和整體內容而言,雖然雙方作品均以張學良將軍的生平事跡為主要內容,在主要人物關系、主要事件發展走向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但二者在敘事脈絡、內容選取、筆墨側重上仍存在明顯差異。

理由三,就人物關系而言,黃世明主張,《少帥》在表達張學良與張作霖、于鳳至、郭松齡等人的關系方面,對《大帥府》進行了抄襲、改編。法院認為,就歷史人物而言,人物關系基本已被歷史限定,且存在表現人物關系時的慣常表達、常用橋段,以及基于歷史事實、公知素材的合理演繹等情況,同一題材的作品在人物關系設定上存在相似之處往往難以避免。張學良與以上人物之間的父子、夫妻等基本關系是真實歷史而非原告獨創,同時屬于思想的范疇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在這些基本人物關系的具體情節設計方面,《大帥府》與《少帥》并不相似,差別明顯。

理由四,就具體情節而言,首先,黃世明對于二者部分情節完全相同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次,某些相同情節均源于史實,或在早于原告小說的相關書籍中已有記載,而非如黃世明所言系其虛構而成,或者某些情節的相同屬于慣常橋段、合理演繹,且《少帥》電視劇在細節安排、表現方式、詳略側重等方面均與小說《大帥府》有較大差別,故不能認定《少帥》中的相應情節構成對《大帥府》的侵權使用;再次,由于就黃世明主張虛構的情節,江奇濤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或其他出處,而對于源自史實或另有出處的部分,雙方在細節上又存在某些近似之處。故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江奇濤對原告小說的個別情節進行了一定使用,但《少帥》在個別相似情節的具體場景、細節安排、表現方式、詳略安排等方面與《大帥府》也有不同。總而言之,《大帥府》與《少帥》中完全相同、相似的情節數量很少,無論是相對多達幾十萬字的小說《大帥府》,還是長達48集的電視劇《少帥》而言,以上相同、相似的情節在絕對數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并未構成作品的核心和主體內容。因此,雖然《大帥府》與《少帥》存在某些情節上的相同,但尚無法達到“實質性相似”的質與量。

理由五,就語言表達而言,黃世明具體列出了25處主張二者表達相同、相似的段落內容,經一一比對,二者之間相同的語句、用詞的相似之處很少,并不存在同樣的語言表達,特別是有些內容《大帥府》小說僅是一筆帶過,而《少帥》電視劇則運用鏡頭語言、對話方式予以細致展現,以致二者給讀者造成的欣賞體驗和風格印象明顯不同。

歷史真人真事屬于公有領域

不構成侵犯小說作者改編權

黃世明除主張被告江奇濤抄襲外,還主張其侵犯了自己對《大帥府》小說的改編權。

法院認為,就文學作品的改編而言,改編作品應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或重要內容,對原作內容或形式作了創造性修改,卻又沒有使原有的內容或形式消失。而在本案中,相關歷史人物和事件都是歷史上客觀存在的,不屬于原告的創作成果,不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任何人均有權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塑造、展現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

因此,小說《大帥府》第一、二部的獨創性并不表現在對于張學良這一歷史人物及其生平事跡本身的獨有上,而是表現在對于張學良本人及其人生經歷等所作的具體表達上。鑒于歷史人物的寫作、創作中不可能不提到該歷史人物所經歷的重大事件,這些歷史上的真人真事本身屬于公有領域。

此外,《少帥》電視劇在展開這些事件的描述和人物塑造過程中,表達方式與《大帥府》一書存在非常大的不同,二者的相似之處并未超出因為源于同一歷史人物、歷史事件而形成的相似。況且,相關情節在雙方作品中所占比例較小,少數情節的相似性并不足以否定電視劇與小說相比所具有的獨創性。故《少帥》對《大帥府》中記載的某些歷史人物和事件的使用,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這種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屬于在創作過程中對他人作品的適度參考、借鑒,并未達到侵犯著作權的程度。

據此,法院認定江奇濤作為《少帥》電視劇的編劇,并未侵犯黃世明的著作權。因《少帥》一劇并非侵權作品,本案其余被告所實施的制作、出版、網絡傳播等行為亦不構成侵權。故駁回了原告黃世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作者:鄒韌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發布日期: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