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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付酬辦法通知
發布時間:2016-01-26 11:33:10閱讀:162

 

國家版權局關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現向社會公開草案文本,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在2013103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40號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郵政編碼: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傳真將意見傳至: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010-83138643

4.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ncacfgs@126.com

 

附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版權局 

2013923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可以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版稅,是指使用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或實際印數)×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印數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據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質量、篇幅和授權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響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報酬。

       

    第四條  版稅率

   ()原創作品:5%15%

   ()演繹作品:3%10%

    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第五條  基本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原創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注釋部分

參照該標準執行。

 ()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30150

  2.匯編:每千字1030

  3.翻譯:每千字80300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

非漢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第六條  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

作品重印時只支付印數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七條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及其計算方法。

 

    第八條  使用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外,使用者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九條  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分別計算報酬,以較高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條  使用者出版作品后,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將所得著作權使用費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

 

第十一條  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條  報刊依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當自報刊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將報酬連同郵資以及轉載、摘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收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收到相關報酬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向著作權人付,并編制報酬收轉記錄。

報刊出版者按前款規定將相應報酬轉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后,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十三條  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版權局1999年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